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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食品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三[1997]010号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甘地税三[1997]010号 省食品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统一缴纳地方税有申请》(甘食总财字(1997)第00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体制改革后有非独立核算单位省食品总公司冷冻厂、肉食公司、 储备科、水产禽蛋公司、工程建设公司从一九九七年一月起,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款缴入省级金库。省食品公订购物中心、陇西肉联厂、食品运销公司仍为 独立核算单位,应单独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省级金库。 二、由于你公司管理体制和核算方式的改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根据税收法规 有关规定,你公司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原独立核算企业单独进行申报 纳税。 三、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办理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 宜,并严格划清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界限。 四、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和日常管理中,应 对食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核算方式进行核实和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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