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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凉地区养路费征稽处收取货运、客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甘地税一[1997]002号颁布时间:1997-01-06

     1997年1月6日 甘地税一[1997]002号 平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平凉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养路费征稽处“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 示》(平地税政发[1997] 276号)收悉。关于你区征稽处“两费”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 6号)文件,平凉地区养路费征稽处征收的“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 “客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简称“两费”)应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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