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7号颁布时间:1997-01-29
1997年1月29日 甘地税一[1997]0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分红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
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
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