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15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甘地税一(1997)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最近各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的过程中,对补偿被拆迁户
房屋和对被拆迁户申请增加住房面积取得的超面积安置费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造成不同企业税负不均,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严格执行
税法。现就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一
律按照省地税局甘地税一(1996)051号文件的规定,依销售不动产的税目征
收营业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件(省地税局甘地税一
[1995]37号文转发)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从事旧城改
造、道路拓宽、住宅建设取得的收入,都要按营业税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接受被拆迁户申请,增加住房面积的超面
积安置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以“拆一还一”方式偿还
被拆迁户的住房,税务部门要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核定偿还房屋的计税营业额,计征
营业税。对没有同类房屋成本价格的,按下列分式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营业额=工
程成本X(1+利润率)÷(1-税率)。
利润率为: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白银市的白银区;天
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嘉峪关市的市区;金昌市的金川区利润率为13%。除上述
列举的地区外,其他地区的利润率均为7%。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在旧城改造、道路拓宽、住宅建设中,对被
拆迁户的房屋(住宅)通过评估部门评估作价,采取作价补偿的,属于被拆迁人销售
不动产行为。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
在向被拆迁户支付作价补偿款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