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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15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甘地税一(1997)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兰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最近各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的过程中,对补偿被拆迁户 房屋和对被拆迁户申请增加住房面积取得的超面积安置费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造成不同企业税负不均,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严格执行 税法。现就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一 律按照省地税局甘地税一(1996)051号文件的规定,依销售不动产的税目征 收营业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件(省地税局甘地税一 [1995]37号文转发)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从事旧城改 造、道路拓宽、住宅建设取得的收入,都要按营业税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接受被拆迁户申请,增加住房面积的超面 积安置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以“拆一还一”方式偿还 被拆迁户的住房,税务部门要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核定偿还房屋的计税营业额,计征 营业税。对没有同类房屋成本价格的,按下列分式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营业额=工 程成本X(1+利润率)÷(1-税率)。 利润率为:兰州市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白银市的白银区;天 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嘉峪关市的市区;金昌市的金川区利润率为13%。除上述 列举的地区外,其他地区的利润率均为7%。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在旧城改造、道路拓宽、住宅建设中,对被 拆迁户的房屋(住宅)通过评估部门评估作价,采取作价补偿的,属于被拆迁人销售 不动产行为。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 在向被拆迁户支付作价补偿款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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