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11号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甘地税一[1997]0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省国税
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甘地税税政发(1994)01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
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企(1994)170号]的
规定办理,并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
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财税字[1996]112号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
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
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