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甘地税公告[1994]002号颁布时间:1994-12-21

     1994年12月21日 甘地税公告[1994]002号 发票是财务记帐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 段,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是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理体制的决定》,为加强全省普通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 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境内缴纳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向提供有偿服务者支 付款项索取票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公告执行。 二、普通发票适用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 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其它提供有偿服务等。 三、新版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票头正中第二行印黑体字“发票联”字样, 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图案,上半部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部刻有“甘肃省” 或“甘肃省XX地区(州、市)”、下部刻有“地方税务监制”字样;发票联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水印纸,水印纸图案为菱形,其中印有“SW”字样;定额 发票为白纸棕字、加印浅黄色底纹、底纹由篆字“中国税务”和“发票监制”图案及 密印组成;计算机发票采用压感纸印刷。 四、各企业、单位及个人在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同时,原套印“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XX地区(州、市)”、“甘肃省XX县(市、区)”涉及缴纳营业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五、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填开使用的普通发票要切角、打孔、注销、封存, 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整本尚未填开使用的普通发票要无偿上交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封存。 六、填开使用发票必须按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行业使用;发票不得私售、转借、 转让、代开,要如实填开。 七、凡未按照规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以及用其它票据代 替发票的,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启用新版普通 发票,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以及用其它票据代替发票的,将以2000元为基数进行罚 款,发现一份加罚200元;对不按规定填开使用或跨行业使用的,将以 1000 元为基数进行罚款,发现一次另加 500元;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进入 成本或费用。造成偷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证管法》及有关规定另案处 理。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