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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程序》的通知

甘地税稽[1994]002号颁布时间:1994-12-13

     1994年12月13日 甘地税稽[1994]00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经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稽查工作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程序》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 施。 附件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办法》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办案程序》 附件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试行)办法   税务稽查是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中的重要环节,是强化税 收征管后组都源流失,整顿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为使税务稽查工作向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方税收征管中发挥重要 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省地方税务局设立“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总队”;地区(市、州) 地方税务局设立“XX地区(市、州)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大队”;县(市、区)地 方税务局设立“XX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队”。 第二条各级稽查队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与其它直属单位享有同等的人、 财、物管理权,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归同级地方税务局管理。上级税务稽查队对下 级税务稽查队实行业务领导。 第三条各税务稽查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职能机构。 第二章人员配备 第四条各级税务稽查队干部编制暂按同级地方税务局人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比例 确定,人员可根据征管现代化水平逐步到位。 第五条各级税务稽查队由下列人员组成:主持全面工作的队长一名;主管业务 和政治思想工作的副队长各一名;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一名(可兼任);稽查员若 干名;内勤人员数名。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热爱税务稽查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地方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知识, 有独立执法的工作能力;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不拘私情;身体健康能适应稽查工作 需要。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各级税务稽查队的职责主要是实施纳税检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税 行为,整顿税收秩序。一方面查处纳税人的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督促税款及时足额 入库;另一方面通过检查、监督,对征税单位执行税收法规的情况进行反馈,为领导 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促进征管质量提高。 第八条税务稽查总队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全省税务稽查工作规划、办法、制度, 总结、交流税务稽查工作经验;负责偷税、抗税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组 织全省性分行业、分税种、分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税务稽查大队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组织重点企 业、行业、税种的专项检查;对税务稽查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征管、稽查等基 层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条税务稽查队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纳税检查;调查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监督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章稽查权力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稽查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同级税务 机关的一切执法权力。 第五章税务案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上级和其它部门转来的案件、 检察院移交未构成触犯刑律的税务案件等,依据税收法规查实处理。对需要征收和管 理单位协助的案件,征收、管理单位要积极协助。 第十三条查处税务违法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 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和当事 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程序、审批权限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检查内容与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稽查队在实施稽查任务前,要制定检查方案。 第十六条检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外部: 1、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末报、晚报、匿报问题。 2、税款计提是否正确,缴库是否及时、足额,有无错计、错缴、滞纳、拖欠问 题。 3、发票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付款凭证是否合法,有无违法、违章、违纪 问题。 4、有无偷税、抗税和其它违法行为。 二、内部: 1、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违法是否按规定处理。 2、滞纳税款入库是否按规定课征滞纳金。 3、偷、抗税行为和其它税务违章行为,是否及时按规定处理。 4、税收法规执行是否有偏差。 5、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按权限审批。 6、有无以税谋私行为。 第十七条 检查结束后要做出检查处理结论。 第七章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稽查队和稽查人员的目标管理主要从工作质量、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具体是: 一、纳税检查、重点企业检查、行业检查、专项检查的质量。 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结案、处罚尺度和案卷管理等。 三、向有关领导、征管部门、征收单位反馈检查中发现的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的时效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质量。   四、上报或下达工作计划、总结、通知、检查专项材料等有关文件和报表的时间 和质量。 五、各项稽查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 六、各项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稽查队工作目标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税务稽查大队要于半年或全年终了后十日内向税务稽查总队报送《税务 稽查统计报表》,并报送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手 段;处罚依据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税务稽本大队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向税务稽查总队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 和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税务稽查大队要在行业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基层征收单位管户抽查 等专项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汇总情况上报同级地方税务局领导及税务稽查总 队。报送内容:检查的内容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责任; 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税务稽查大队查处的疑难案件、抗税案件、偷税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必须报税务稽查总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税务稽查队向税务稽查大队报送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典型案例的 时间和要求等,由税务稽查大队确定。 第九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税务稽查队建立下列资料: 一、纳税检查台帐。内容包括:纳税户名称、检查期限、检查税种、补退税额、 查补滞纳金、补退税责任、税款入库、检查卷宗号等。要按人、按户、按税种登记台 帐。并按户整理装订检查卷宗。检查卷宗要长期保存。 二、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台帐。内容包括:违法户名称、立案时间、违法内容、调 查结论、处理决定、决定执行、案卷编号等。要按件登记台帐,并按件整理装订。违 法处理卷宗要长期保存。 三、综合资料。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典型案例、报表以及其它资料。 第十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稽查队都要组织工作竞赛活动。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秉公 执法、文明稽查,遵纪守法,业绩突出的要及时表彰奖励。具体竞赛方法和奖励办法 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二十七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以权谋私,徇情让税; 二、收受贿赂或在检查中购买所检查户的紧俏商品、便宜商品; 三、违犯保密纪律,为被检查户通风报信; 四、营私舞弊,贪污税款;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章缴库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稽查队查补(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由稽查队直接 开票组织入库,也可以由征收单位开票入库。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务稽查队查补的税款原则上不得减免。如当地地方税务局认为 确有困确,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征收单位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应送交稽查队签 注意见。 第十二章工作协调 第三十条各级税务稽查队不仅要从经济和税收的全局利益出发,紧紧围绕各时期 税收的中心工作,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并且还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 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稽查活动,充分显示税务稽查工作执法高效、机动、灵活的特征。 第三十一条各级税务稽查队工作中要主动与被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 监察、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税务内部征管、税政、监察、发票等部门搞好配 合,定期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取得各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级税务稽查队在作出检查结论时应该听取征收单位的意见,做到情 况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办案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队规范、及时地查处税务案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述税务案件是指违反省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税收法规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税务案件主要是调查处理纳税单位、个人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 的单位、个人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查处税务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二章 案源、受理与管辖 第五条税务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稽查队发现的; 二、有关税务机关及稽查队移送的; 三、有关部门批办或转办的; 四、群众举报的; 五、纳税人自述或申诉的;   第六条各级税务稽查队对上述所列的案件,均应受理。   第七条 举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的形式均可。受理口头、电话举报,可以笔 录,也可以录音。笔录须举报者按实无误。 第八条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稽查队负责;但 对税法另有规定和情况特殊的,也可由案发地的税务稽查队负责;跨区域的案件,有 关地区的稽查队可以协同查处。 跨区域的案件由主要一方立案,所涉及的另一方或几方稽查队应协助办案。 第三章立案与调查 第九条税务稽查队受理的税务案件,应根据违法情况确定查处办法。 一、对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 务案件,可不立案。 二、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 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税务案件,均应立案。具体标准如下: 1、国有、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的单位,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 (1)偷、抗应纳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但偷、抗额已占该单位应期应纳该税种 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2)偷、抗应纳税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都比例,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卷; (1)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的; (2)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它纳税资料的; (3)偷税、抗税并有谩骂、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 (5)其它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由税务稽查队或办案人员提出立案报告,经 稽查队队长审批后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调查时,应查阅被查处对象有关帐簿、报表、票证等纳税资料,检查其 产品、货物和资金往来情况,收集违法证据和有关资料。 对于检查帐簿、凭证不能解决的问题,检查人员可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查找线索。 一、调查、取证和收集有关资料时,应着装并出示证件,按规定进行检查。 二、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按保密法 规办理。 三、调查取证时,不能收取原物的,可拍照、影印、复制,但要注明原物的保存 单位和出处,并由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名、盖章。 四、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查处对象的利害关系和证人对案情的了解 程度。取证时,要向出证人说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证言材料要由证人用钢笔或毛 笔书写;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其亲友或他人代写,并经本人认可;必要时可使 用录音、录像手段。书面证言材料应由证人签名或押60。 五、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证明材料原件。出证人要求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 要写明更改的原因并不退还原证。 六、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错证、伪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要重 新取证或补证。 七、为查清案情,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 鉴定,并请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稽查办案人员应将认定的事实同查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核实 申辩理由,确认所查问题准确无误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立案依据、违法事实、问题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查处对象的基本情况、态度和 对其进行处理的依据,意见,以及稽查队名称,办案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四条办案调查人员如发现确属举报者有意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故意干扰 和阻碍调查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案件查清后,应由办案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稽查队长批准,转 入定性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向被查纳税户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然后转入定 性处理。 第四章处理 第十六条对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前,都应经过稽查 队指派的专门人员严格审理。 审理人员应仔细审阅所有案件材料,签署审理意见或写出审理报告,说明办案人 员对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连同办案调查报告和 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请稽查队长审批。 第十七条对被查处对象主动交待的税务违法问题,可根据其交待的违法事实进行 核实,如核实后发现交待不实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被查处对象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税务案件,可定案处理。 第十八条对已定性的税务案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稽查队填写《税务违法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违法者执行,对无法履行 书面手续的,可不办理书面处理通知。 二、违法者接收《税务违法处理通知书》应在通知书的回单上签名、盖章和写明 收件时间,此手续视为送达。 违法者拒绝签收《税务违法处理通知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送达人处,即视为送 达。 三、《税务违法处理通知书》也可由邮局寄送。邮局寄送的《税务违法通知书》, 违法者应将通知书的回单寄(送)给发出通知的稽查队。 违法者拒不寄(送)《税务违法处理通知书》回单的,稽查队可以以挂号函件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送达。 四、对超过税务稽查队规定的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可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违法处理的规定及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不立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由主办稽查人员查清事实后,提出书面处理 意见报经队长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条对临时经营或其他异地经营者违反税收法规需要补税、罚款的由稽查队 长批准,可在规定的幅度内加成征收。特殊情况稽查队主办人员可直接决定处理,事 后应补办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举报失实的案件,应予销案,必要时还应通知被查处对象及举 报者。   第五章复议 第二十二条违法者同税务稽查队在税务违法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 照税务稽查队的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税务违法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书面向管辖稽查队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答复不服的,申诉者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违法者未按原处理决定执行或逾期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违法者未按期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税务稽查队应按照本程 序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负责查处的税务稽查队应将有关材料收集 齐全,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办案人员与违法者是近亲属的; 二、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查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办案人员与违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应保护被查处对象和举报者、证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对被查处对象和证人采用违反法纪的手段。 二、不准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交给被查处对象及其亲友。 三、不准将案情向无关人员泄漏。 四、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将分歧意见 告诉被查处对象和无关人员。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查处税务案件的有关报告书、提请书、移送书、通知书等文书,由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总队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程序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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