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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21号颁布时间:1994-11-08

     1994年11月8日 甘国税税政发[1994]021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了一些税政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原“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抵扣问 题。1993年7月1日新会计制度实行以后,仍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征收 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为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 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即“期初待扣税金”), 和1994年1月1日前购进货物但在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购货发票 (经税务部门认可)所计算的已征税款之和,这类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否按规定 按季抵扣,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掌握执行,如抵扣,则比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 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税字第01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电力企业及其他各类增值税企业价外加价征税问题。对这些企业的各项 价外加价,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律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后依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三、关于运输费用扣税问题。对运输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 精神计算进项税额,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及附列资料上不能单独反映 运费金额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四、关于粮油征税问题。对国有粮食系统销售的以下粮油在1995年底以前免 征增值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 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国营农场自产自加工并销售给本农场职工的粮油,在 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单位(包括国有粮食系统的 粮办工业)和个人销售的粮油,应按规定征税。 本通知第一、二条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第三、四条从一九九四年五月 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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