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渝地税发[2011]3号颁布时间:2011-01-0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按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