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70-01-0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法查处了秀山县宇诚通信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3年,该公司利用职工个人身份信息设立3家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该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72.08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9.6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两年购入8800台手机仅销售520台
前期,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秀山县宇诚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诚通信”)购销数据存在较大疑点,发票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3年,宇诚通信向运营商购入8800台手机,但销售发票显示仅卖出了520台手机,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数据不匹配,同时该企业未申报未开票收入,购销差异巨大。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法对宇诚通信立案并开展核查。
异地个体户成偷税“暗道”
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宇诚通信的多家门店,发现门店采取在当地运营商营业厅入驻经营的模式开展手机的现场销售及维修。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宇诚通信的账簿资料,发现该企业虽能提供账簿,但核算混乱,库存商品进出无明细记录,真实购销情况无法核实。同时该企业对检查人员提出的库存盘点也以多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
在无法直接核实购销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转而从成本入手了解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发现宇诚通信职工李某某等2人频繁报销去往外地出差的差旅费用。但该企业的门店都驻扎在当地运营商营业厅,门店销售人员按照正常经营模式并不需要频繁外出,这定期报销的出差成本明显存在异常。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查人员首先对职工身份进行了初步核实,通过核对宇诚通信办理社保参保记录及代扣代缴个税申报数据等,证实李某某等2人确系宇诚通信职工。顺着文档里的出差人员、出差地址线索,检查人员发现这2名职工在出差地注册了3家名为“宇诚通信店”的个体工商户。
检查人员立即前往个体工商户注册所在地开展实地核查,发现3家个体工商户均未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其中2户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存续,另外1户个体工商户显示已注销。
在对2户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地摸排时,检查人员留意到收银台主要通过POS机和二维码收款,随即依法调取POS机绑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记录,发现POS机资金竟直接转入宇诚通信对公账户。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3家个体工商户名义上的“老板”最终承认,他们实际是宇诚通信的职工,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个体户,收到的款项最终流向宇诚通信,3家个体工商户均未申报收入。
“隐匿收入”难逃法网
掌握到初步证据后,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宇诚通信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收入,将银行流水收入与企业原本申报的增值税收入相匹配,发现银行流水较企业增值税申报收入多了500余万元,与个体工商户收款大致相当。

经过检查人员释法明理,宇诚通信法定代表人邓继东最终承认利用关联个体工商户隐匿经营收入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宇诚通信利用关联个体工商户隐匿经营收入568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72.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法对宇诚通信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9.6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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