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3]948号颁布时间:1993-06-12
1993年6月12日 署监一[1993]9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履行我国已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义务,国务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国发(1993)39号文发出
了"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
动。现将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规定摘要转发如下,请按照执行。
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辩认部门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
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推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
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对违反国务院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请各海关注意查缉。
国务院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核
通知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