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家限制出口产品”范围的函
税征[1992]137号颁布时间:1992-04-30
1992年4月30日 税征[1992]13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一些海关反映,由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使
在确定对待区和外资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出口税时有一定困难,根据经贸部[19
91]80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限制出口产品”的范围明确如下。
“国家限制出口产品”范围由国家列名禁止和限制出口的产品两部分组成。
现行这部分产品是对外线贸部[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文列名的:
一、禁止出口的共七种产品:
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镍及镍基合金,
镍材。
二、限制出口的二十八种产品:
铬矿,钼矿,铜矿砂,锌矿砂,铅矿砂,锰矿砂,镍矿砂,铁矿砂,锑砂,
锡砂, 硫化锑,黄磷,金属锰,铬铁,锰铁,化学品(指光气、氯化氰,三氯硝基
甲烷[氰化苦]、氰化氢,磷酰氯,三氯化磷,亚硫酰,亚磷(PⅢ),酸的二和甲
/乙酸,一氯化硫,二氯化硫,五氯化磷),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甲
本,二甲苯,粗(轻)苯,像胶(指天然橡胶,不包括合成及再生橡胶),重水,铝
及铝基合,金属镁,铅及铅基合金,铅材。
上述品种范围,在国内外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时,总署将及时通知
各关。今后各关在执行[84]署税字第233号及[86]署货295号、802
号、803号、830号及[88]署货字第998号文件时,对“国家限制出口产
品”的范围,统一按此掌握。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