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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家限制出口产品”范围的函

税征[1992]137号颁布时间:1992-04-30

     1992年4月30日 税征[1992]13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一些海关反映,由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使 在确定对待区和外资企业出口产品是否征收出口税时有一定困难,根据经贸部[19 91]80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限制出口产品”的范围明确如下。 “国家限制出口产品”范围由国家列名禁止和限制出口的产品两部分组成。 现行这部分产品是对外线贸部[1991]外经贸管发第80号文列名的: 一、禁止出口的共七种产品: 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镍及镍基合金, 镍材。 二、限制出口的二十八种产品: 铬矿,钼矿,铜矿砂,锌矿砂,铅矿砂,锰矿砂,镍矿砂,铁矿砂,锑砂, 锡砂, 硫化锑,黄磷,金属锰,铬铁,锰铁,化学品(指光气、氯化氰,三氯硝基 甲烷[氰化苦]、氰化氢,磷酰氯,三氯化磷,亚硫酰,亚磷(PⅢ),酸的二和甲 /乙酸,一氯化硫,二氯化硫,五氯化磷),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甲 本,二甲苯,粗(轻)苯,像胶(指天然橡胶,不包括合成及再生橡胶),重水,铝 及铝基合,金属镁,铅及铅基合金,铅材。 上述品种范围,在国内外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调整时,总署将及时通知 各关。今后各关在执行[84]署税字第233号及[86]署货295号、802 号、803号、830号及[88]署货字第998号文件时,对“国家限制出口产 品”的范围,统一按此掌握。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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