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机出[1992]01号颁布时间:1992-01-07
1992年1月7日 国机出[199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计委(计经委)、经委(
生产委)、经贸厅(委、局),各地海关、外汇管理分局、税务分局,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各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分会: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我国将采用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2年版),
它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
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的。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原《海关
统计商品目录》在商品分类和编码等方面的方法不同,需要以原《机电产品出口商品
目录(试行)》为基础,结合我国机电行业现状及现行外贸业务统计商品目录,对照
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制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经研究,新的机电
产品出口商品目录按附件所列范围制定。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机电产品类别的
增加,必要时还可进行修订。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
办公室按所明确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编印,供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范围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