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明确《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机出[1992]01号颁布时间:1992-01-07

     1992年1月7日 国机出[199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计委(计经委)、经委( 生产委)、经贸厅(委、局),各地海关、外汇管理分局、税务分局,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各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分会: 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我国将采用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2年版), 它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 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的。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原《海关 统计商品目录》在商品分类和编码等方面的方法不同,需要以原《机电产品出口商品 目录(试行)》为基础,结合我国机电行业现状及现行外贸业务统计商品目录,对照 新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编制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经研究,新的机电 产品出口商品目录按附件所列范围制定。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机电产品类别的 增加,必要时还可进行修订。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 办公室按所明确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编印,供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范围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新的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范围(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