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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4-05-0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1120161231,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和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其中,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申报表修改和申报系统升级原因,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填写要求将另行通告。

  四、本通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本通告第四条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本通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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