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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一批)的通知

厦财税〔2016〕7号颁布时间:2016-08-02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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