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14〕104号颁布时间:2014-09-24
各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5”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方向,现梳理出5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地方税收政策
一、鼓励民营资本投资
(一)投资基础设施
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保障性住房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投资文化教育
6、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7、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8、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纳(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1、(1)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3)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
12、(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