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0日 晋财清字[1997]1号
各地市经委、财委、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
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6]89
5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
各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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