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5-09-30
近日,市政府印发京政发〔2025〕25号文件,对2015年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以下简称《配置指标》和《实施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新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齐全,自1985年起,市政府陆续印发了5版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呈现新的特点:如:汽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需求不断增长,自行车保有量快速下降。快递物流发展迅猛,相关设施需要补充。居民文化活动、体育健身需求不断增长,老年人口逐步增加,鼓励生育政策陆续出台,相关设施有待加强。
针对这些新情况,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相关部门聚焦居民生活新需求,按照加强规划统筹、合理配置规模、优化空间布局的原则,通过用地功能混合和空间复合利用,兼顾各方空间需求,对《配置指标》和《实施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配置指标》结合国家5、10、15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要求,按项目、社区、街道三个层级,将原6大类52项设施调整为综合服务、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便民商业、邮政物流、交通出行、市政保障、公园绿地、公共安全,12大类66项指标。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接收、登记全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强化了规划统筹引领、空间复合利用、管控刚弹结合、指标动态调整的配置原则,以及政府组织、企业实施、社会监督的组织保障机制和政策鼓励措施。
《配置指标》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设综合性设施,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将文体活动、党群服务设施指标统筹使用,增设综合服务设施,由社区统筹安排文体活动、社区管理、党群服务等综合服务,通过空间复合利用、分时共享,统筹各方空间需求,打造社区活力中心。在社区附近结合城市绿地设置可适应多种球类运动的社区室外综合活动场地,形成社区室外文体活动中心。
调整停车指标,引导规划设计。增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设施指标。对居住项目分区域、分类型调整机动车停车指标。降低自行车停车指标。增设小区入口广场,对小区出入口共享单车及临时车辆停放提出解决措施。对中小学出入口临时停车需求提出布局引导要求。
增设托育设施和老幼服务用房,明确规划建设要求,强化“一老一小”服务功能。在幼儿园增设托班形成托幼设施,招收6岁以下幼儿,同时在综合服务设施预留设置满足就近入托需求的托育设施空间。明确综合服务用房可用于老幼服务功能,明确无障碍设计及活动场地设置要求。
分区域、分类型细化配套指标,为不同居住项目提供个性化指标服务。分区域调整优化基础教育指标。结合地铁站服务半径,明确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指标。设置专篇对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明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前瞻预防风险,提升社区应对突发灾害韧性水平。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增加防疫隔离筛查空间。鼓励结合水体景观设置下沉式雨水收集系统,增强防涝能力。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绿地及室外场地平战两用功能,为突发自然灾害预留应急空间。
增设相关设施,调整管理规定,解决困扰居民生活和企业运营的具体问题。增加末端物流设施。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明确密闭式垃圾站原则上在小区外结合公共绿化建设。增设社区级商业设施,将群众日常生活常用内容由街道级调整为社区级。
《实施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投资建设责任。居住项目用地以外建设街道级、社区级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供地条件约定由建设单位代建的除外)。居住项目原则上只配置项目级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除商业设施外,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单位。居住人口规模达到社区级、街道级或上位规划要求增配更高层级设施的,应增配相应级别设施。
加强基层政府统筹作用。考虑各区情况不同,不再具体规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明确接收单位,并采取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运营,同时加强监管。综合服务设施由街道社区统一接收管理,将社区综合服务与加强基层治理有机结合。
明确接收标准稳定市场预期。居住项目供地前应公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装修、移交要求,给建设单位提供公开、透明的成本预期。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竣工时应满足基本使用需求,竣工验收后即达到接收标准(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有特殊装修约定的除外)。无偿移交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鼓励空间复合利用。为保证安全,电动自行车原则在地上停放,为解决地面用地紧张及占用容积率问题,在高大乔木树冠覆盖范围内建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等小型设施,相关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相关用地总面积不超过绿地总面积30%的,可纳入绿地率核算。为解决地下车库设计难点,覆土绿地满足排水要求后可不受与实土连接边长限制,覆土绿地深度满足国家埋深要求后可适当减少。
建立评估更新制度。为及时适应城市发展变化需求,《配置指标》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每年结合规划实施体检定期动态评估。日常工作中,根据城市发展变化需要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动态维护。
明确工作衔接要求。与历次《配置指标》修订类似,修订后的《配置指标》适用新建城镇居住项目(不含历史文化街区),已建成城镇居住项目全部拆除重建及新建楼房的村民集中住宅项目等可参照执行,历史上已按当时配置指标建成的居住项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局部调整改造的,可参照修订后的《配置指标》,结合实际确定改造标准。修订后的《配置指标》实施之前已取得规划条件或相关文件的在途项目,按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情况处理。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介绍,在途项目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修订前的《配置指标》执行,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选择完全按修订前的《配置指标》执行,也可选择完全按修订后的《配置指标》执行。已建成居住项目需要调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的,因建成年代、所在地区、居民需求、改建条件等情况各不相同,无法编制统一的改造更新配置指标,实际工作中可由街道、社区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结合居民实际需求,参照修订后的《配置指标》,因地制宜调整改造。修订后的《配置指标》有关覆土绿地计算规则,以及配电室等供电设施在地下设置需进行评估审查等内容,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配套文件明确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