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27号颁布时间:2005-04-18
2005年4月18日 晋政办发[2005]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医改基本原
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扩大参保覆盖范围,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总体上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04年底,全
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达到290万人,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
有效保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企业转制的
进程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成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在
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划
按照《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
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精神,坚持和落
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推进混合所
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营建良好的环境。
从2005年开始,逐步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到2010年全省参保人数达到400万以上,年平均扩面20万人。
其中,2005年参保人数达到320万,扩面30万人。
二、分类指导,渐次推进,因地制宜解决好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包括相当数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和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业形式多样,劳动关系复杂,流动性较强,需要积极探索不同
群体的从业规律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
具体问题。
(一)坚持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原则。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
人员,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将他们纳入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前的着力点是,通过建立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办法,重点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风险。对门诊等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二)继续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转制中的参保面。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部分
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继续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将其职工和退休人
员纳入医疗保险;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没有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其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可通过企业自主筹资、政府适当帮助的办法妥善解决。
对转制企业要注意做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明确缴费责任主体和退休人员
的医疗保障费用标准及来源,使他们的医疗待遇能够继续得到保障。
对已破产无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同级政府负责,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实
际医疗费用筹资,经济困难的地区,也可暂时采取“保大病”的方式将其纳入医疗保
险。对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坚持破产企业有关政策原则的同时,要根据企业情况
的不同,具体明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政策、筹资标准和资金来源,否则不得批准
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应单独列帐管理,一次性拨付有困
难的破产企业,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分两次拨付。
为了尽快解决退休人员比例过高企业的参保问题,缓解因退休人员增量过快对基
金产生的压力,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总结完善已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对退休人
员占在职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按超
出部分的人数征收风险基金,以便使这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尽快纳入医疗保险。
(三)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可综合考虑其生产经营状况、缴费能力和从业人数等因素,在坚持基本政策
的原则下,按照“先大后小、统筹兼顾、逐步纳入、有序运作”的思路,采取更为灵
活有效的措施,加快参保进程。规模大、效益好、人员多的企业要在今年率先纳入;
规模小、人员少、积极要求参保的企业也要及时吸纳进来。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根
据本地区的实际统筹规划,并于2005年5月底前报省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四)继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
多种就业方式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为适应这一深刻
变化,2004年以来省和地级市相继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
业人员参保办法,但各地进展不够平衡,需要在参保方式上进一步完善。为此,各地
要积极推行“中介机构组织、经办机构登记、银行网点托缴”的参保方式,以方便灵
活就业人员参保,让更多的人享有医疗保障。
(五)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是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从农
民工务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出发,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建立统
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把在本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医疗保
险范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复杂,难
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重点突出、
措施得力的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加大推进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工
商、税务、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
电视、报刊等媒体,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有关
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
积极稳妥地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有条
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如何将小城镇从业人员、农转居人员,以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医
疗保险范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