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1)营业税。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应以其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
为计税营业额。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业的营业税税
率降为5%。
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时,当年前11个月的营业额按上年决算报表所
用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计算应纳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决算日外汇牌价,
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当年全年应缴营业税额,再扣除前11个月已纳税额,其差额即为
12月份应缴或应退营业税额。
境外保险机构以我国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保险,属在我国境内保险业务,其保险
费收入计缴5%的营业税。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对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不扣除分保费支
出)计缴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需计缴营业税。
境内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公司
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公司应就
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免征营业税。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以及一年期以
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3)房产税。
以其拥有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
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
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5)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6)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7)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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