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1)营业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的规定,金融企业自2003年起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金
融企业的营业税计算按项目确定,分别为:
①一般贷款业务。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5%营业税。
②转贷款业务。转贷款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金额为
计税营业额;转贷款人民币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
③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金融
企业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
金融企业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
用。
④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买卖金融商品所得的收益,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
额为计税营业额。
⑤金融经纪业务。以金融企业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如办理转账、汇兑、托收承
付等所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
⑥其他金融业务。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
营业税,货物期货买卖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⑦出纳长款以及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并入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⑧金融企业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⑨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及存款利息收入不计征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3)房产税。
以其拥有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
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税。土地使用税按
年计算,分期缴纳,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5)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6)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7)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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