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1)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的规定,加油站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成品油取
得的应税销售额,一律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
卡等)收取加油款,均应缴纳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
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
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油品单价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
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运作不
正常的,税务机关将要求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并依规定严格核定征收增值税。
煤气公司销售煤气,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的13%税率计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
煤气公司在销售煤气时有关部门向购买者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初装费、手续
费、代收费等),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也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3)房产税。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
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
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5)耕地占用税。
如有占用耕地行为,以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
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或税务机关征收。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8)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允许扣除
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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