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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推销员或代理员需要缴纳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的规定,旅游、保险推销员或代理员若为 本企业的雇员,其提供的推销、代理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缴 个人所得税,但不征收营业税。   (2)旅游、保险推销员或代理员若非本企业的雇员,其提供的推销、代理活动 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法, 均应计入该雇员的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缴5%税率的营业税;上述 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还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 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后, 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 酬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 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3)旅游、保险推销员或代理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 为一次,该企业为旅游、保险推销员或代理员应纳税额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4)旅游、保险推销员或代理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应 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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