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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1)契税。   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 率的契税。   (2)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 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 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 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 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   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税发[2003] 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 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 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50% 税率% 速算扣除率% 金额的比例 1 50%以下部分 30 0 2 超过50%,未超过100% 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 值税。   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 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8)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计缴印花税。   (9)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或合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 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 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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