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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免征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 [2004]173号文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 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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