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
[2004]170号文件明确规定:
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
二条做如下修改: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
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 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 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
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 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
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 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
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 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
不得超过一个月 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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