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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有改变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 [2004]170号文件明确规定:   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 二条做如下修改: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     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 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 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     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 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     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 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     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 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     不得超过一个月         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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