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处理要区分情况
录入时间:2005-04-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某人从事会计工作半年,在实际
工作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以下几点恳请解答:
1.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只是指底薪,而不是指本月实
发工资?因为在计工资时,有扣减缺勤,有增加补贴,实发额与底薪有差额。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
所得税在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若本企业从开办时起就连
续出现多年亏损,一直没盈利,那么企业所得税是否就一直不用缴纳?税法上是否有
期限规定,若超过一定时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都要缴企业所得税?
3.在发生客户退货时,若之前已开发票已收款,对方亦已申报抵扣及做账,这
样,是否一定要对方到税务局办理退货证明给我公司,我公司再以此证明开具红字发
票;若现在对方再次订货,但不是退货的型号,我公司可否在新订货的型号中扣减此
退货额而开发票?
答:问题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指底薪,也不一定是指本月实发
工资。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
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
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
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
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
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
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
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
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
工资、薪金收入-800。
问题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
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
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
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
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一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就一直不要缴纳。目前税法尚未有规定“若超过一定时
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都要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
以下办法处理: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
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
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
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
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
税额的凭证。
(2)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
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
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另外,若现在对方再次订货,但不是退货的型号,该公司不可在新订货的型号中
扣减此退货额而开发票。 (a200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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