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一次收取
三年的房租30万元,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按照三年平均计算缴纳有关税金?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
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比照上述规定,贵
单位出租房屋有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所得税可以按三年平均分期缴纳,但
印花税要按合同总金额一次计税贴花。(ai2005030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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