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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金有关的“滞纳金”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5-03-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8/2005信息】 问:甲方欠乙方租金,乙方通过法院 索取租金,最后法院判定甲方赔偿乙方的租金及按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请问:乙方取 得的滞纳金部分是否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答:乙方收到的“滞纳金”准确地说应当是“违约金”。该违约金具有“价外费 用”性质,属于与出租财产有关的收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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