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4/2005信息】 问:去年,我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住
房,当初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免缴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入住后
我付清了所有房款。前不久,当地税务干部上门说我没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应当补缴。
我以当初开发商有承诺为由拒绝缴纳。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手续
费等。这些税费通常与房款一起交给开发商。但与房款不同的是,这些税费是开发商
代为收取的,不归开发商所有。《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
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
购房人必须缴纳这些税款,缴纳数量、缴纳时间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与购房人
无权协商变更。
当然,开发商承诺免除购房人契税等税费,如果其意思是由开发商代购房人缴纳,
从法律上来说是允许的。但如果开发商不履行承诺的话,购房人也不能因此拒缴,因
为开发商的承诺对政府没有约束力。购房人必须先缴纳税款之后,才能办理房屋的产
权手续,而后再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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