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大型设备的生产企业,
由于许多客户都要求租赁我们的产品,而我们营业执照上又没有此项业务,对于市场
的这种要求,我们该怎么处理此项业务?
答:变更营业执照即可,增加“兼营:设备租赁”事项。将自产产品用于出租,
属于自产自用,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处理时,先将产品作“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然后再按租赁业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自产自用,应视同销售调增所得额。调增后,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应在会计成本的基础上加上调增金额,即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加上支付的增值税。此金
额在折旧年限分期平均调减所得额。
(2)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4)计算营业税及附加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5)将回收的设备对外出售,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依据财税
[2002]29号文件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低于原价,免征增
值税,售价高于原价按4%并减征50%。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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