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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及“三包一赔”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7/2005信息】 问:(1)对于销售折扣,能否通过 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体现?该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是否作为营业外 收入入账?要缴纳营业税吗?(2)企业的三包一赔业务,购货企业向用户赔偿后, 再通过向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回该笔赔偿款,并在原赔偿价的基础上收取一定 比例的管理费。另一种方法是分两笔业务核算:①用来赔偿的那部分价款通过供货企 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购货企业的三包一赔款;②管理费部分,可由购货企业开具普通 发票给供货企业体现,且该笔管理费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进入“营业外收入”缴纳 所得税。后一种方法有文件支持吗?   答:(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因此, 销售折扣不能通过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体现。根据国税发[1993] 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发票尚未入账,应当退给销货 方作废处理,销货方再重新开具。如果购货方已经将专用发票入账,则应由购货方税 务机关出具“销货退回与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此为原始凭证开具红字发票冲 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同时冲减进项税额。   (2)后一种方法由购货企业向地税机关领取服务业发票,也可直接向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会计上应作“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处理,不征增值税,但需缴纳 5%的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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