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某市地税局在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
收时,发现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被企
业按“购销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当检查人员指出销售房屋
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应按“购销合同”类税目贴花,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类税目贴
花,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时,企业会计大为不解。她认为房屋也是商品,销售房屋与
销售其他商品没什么区别,应该按“购销合同”类税目缴纳印花税。
检查人员对企业会计做了认真的政策辅导。
“购销合同”类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易货等合同。
而“产权转移书据”类税目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
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
据。
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虽然是商品,但它在性质上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商品,房屋属
于不动产系列。所以,开发商与买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类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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