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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的形式与内容

录入时间:2005-01-1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9/2005信息】 纳税自查的形式主要有日常纳税自查、 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和汇算清缴的纳税自查三种形式。    (一)日常纳税自查   纳税人在日常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情况,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其关涉税情况等。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 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如发票稽查、个人所得税稽查、企业所得税稽查、 某特定行业的稽查等。税务机关实施专项稽查,一般采取责成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 重点稽查相结合的形式。凡属于责成自查对象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根 据税务机关制定的自查提纲、自查内容,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进行自查,填 写《责成自查报告表》,连同有关资料上报税务机关。   (三)汇算清缴的纳税自查  纳税人可通过阅读税法公告、税法资料,参加税法辅导、培训,向税务机关咨询等 方式,了解、掌握所涉及税收的政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责自纠。   纳税自查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三)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开展纳税自查,一般由税务机关发给自查提纲,纳税人根据自查提纲的要求,对 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自查。    纳税自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 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又称纳税人自查。   纳税自查是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纳税秩序 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 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自己是否已经做到依法 纳税,自我检查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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