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9/2005信息】 问:企业支付的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
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
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
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
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
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
调整。
另外,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
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
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
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
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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