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办税员。
2004年11月1日,我县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将我公司所在的乡撤并到邻近
的一个建制镇。本月7日我到地税局申报纳税,税务人员告知现在不能再按1%税率
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按5%缴纳。
请问:我们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5%的税率?这笔税款该不该按5%申报?
答:按照《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只要纳税人缴纳了上述“三税”,其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也就同
时发生。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为城市
市区7%、县城、建制镇5%、非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为1%。由于贵公司所
在的乡现已并入建制镇,因而应纳城建税的税率也随之变为5%,具体时间界定以撤
乡并镇文件生效之日起为准,即: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应纳城建税按1%申报缴纳,之
后按5%。(20050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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