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某大型钢铁公司公司财务人员询问:
他们购进某型生产设备,单位价值为20万元,但其使用寿命仅有10个月,是否应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有关税收问题上又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问题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且这样可以获得税收上的收益。《
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
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也有相同的表述,只是把房屋、
建筑物也列入了固定资产,并规定了“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
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因此,该型生产设备虽然价值较高,但由于其使用
寿命不足一年,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
生产设备不作为固定资产而作为低值易耗品,在计算税收时可以获得少纳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收益。以该公司为例,如果该设备为低值易耗品,首先在计算增
值税时可以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规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就等于多交20万元×17%=3.4万元增
值税。此外,根据财税字[1994]第01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购进低值易耗品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
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而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则不能抵扣。(从2004年7
月1日起,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
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
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支付的运费。2005年1月1日前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详见财税[2004]156号、财税
[2004]168号文件)。
其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设备是否为固定资产也大有区别。如果属于低值
易耗品,则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通常是可以当年一次性扣除的,从而减少企业所得
税税基,少纳所得税。而按固定资产管理,则只能提取折旧,并且在计算折旧前,要
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的的原价中减除。按照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规定,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也就是说该设备还有1万元不能提取折旧。撇开
残值不谈,固定资产逐年折旧,虽然从长期看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基,但考虑到资
金的时间价值,仍然没有作为低值易耗品当年扣除妥当。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其固定资产的标准略有
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财税[2000]0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
法(试行)》(国税发[1997]043号)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
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
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因而如果某生产设备使用期限超
过一年但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则计算增值税时应作为固定资产,而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20050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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