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税务部门到某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只
缴纳了已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而没有缴纳未使用土地的土地税。对此,该企业老
板感到很难理解,“使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税,未使用的土地为什么也要缴纳土地
税?”
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
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通过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
使用土地为条件。因此作为该厂来讲,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
税。 (a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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