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转让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4信息】 问:我于98年购买住宅一套,现因迁新 居而出售此房,我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 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 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 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你出售的房子居住期已经超过5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过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