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对买
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称,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为支持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诞生以来就给予一系列
的税收优惠。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就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
收印花税。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文件,规定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
续免征印花税。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02年8月
发布《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
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但是,无论是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买卖股票要按率征收印花税。(a20041222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