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何判别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1)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
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
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2)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
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偿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不贴印花。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
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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