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胶粘剂的私营企业,
一般纳税人在地税纳税申报时,城建税的计算依据为缴纳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的计
算依据归应税销售额,税率为3‰。在有关的税法文件中,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都是附加税,计算依据相同,请问,我公司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时,是以缴纳的增值
税为计算依据,还是以应税销售额为计算依据?
答:
国务院令(1986)第60号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以企业或个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以应税销售额来计证教育费附加,
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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