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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抵债”是否需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问:“三角抵债” 是否需要纳税?    答: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角债”问题始终困扰着企业。所谓“三角 抵债”又称“三方抹账”,是当前企业间处理三角债务关系的一种新现象。表现形式 多种多样,举例如下:    A、B、C三个企业,B欠A的货款,A又欠C的货款,经协商达成“三方抹账 协议”,由B提供货物抵顶对A的债务,A则直接将这部分货物转交C,抵顶对C的 债务,B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C企业,三方凭协议各自冲销债权债务。其中,A企业 在此过程中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C企业,贷:应收账款--B企业。B企业 作销售账务处理,C企业作货物购进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A企业以货抵债,但没有事实的货物交易行为,而只是用债权抵 顶了债务,在抵债过程中用于抵债的货物没有增值,实质是“以债抵债”,不产生税 赋。   事实上,尽管“三方抹账”的中间方A没有发生货物的流进与流出,但货物的所 有权却从B企业转移到了A企业,再从A企业转移到了C企业。这一过程实质就是 “以资抵债”,A的行为构成了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就交 易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A企业可以采取正常的货物购销和增值税账务处理来避免 额外的税收负担,即B开发票给A,A开发票给C。根据国税发[1996] 155号文规定,受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这样,“三方抹账”的中间方A由于货 物移转未产生增值额,增值税赋实际为零。   在现实中,有很多以一般货物进行“三方抹账”的企业采取了B企业直接开具发 票给C企业,A企业只作债务、债权抵减的账务处理办法,这样做将会受到税务机关 的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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