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4信息】 问:2003年6月8日,某厂在进行企
业转制清算中发现,1998年6月份纳税申报时多缴增值税1.8万元。于是,该
厂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未被税务机关受理,理由是申请退税
期限已过。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请问:申请退税期限有如何规定?
答:《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
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
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该企业
此笔多缴税款从申报缴纳之日起至今已有5年,已超过法定期限,故税务机关不应为
该厂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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