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医院是市特色专科医院,医院开业
三年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也从未缴、代扣代缴任何税款,除了住院收费收据之外,没
有其他会计凭证。现税务机关认为我们偷税要对我们进行处罚,但是根据国家政策我
们作为国有医疗机构是享受免税政策的,那么我们到底要不要缴税呢?
答: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
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
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
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因此按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条件
限制的,1.免税的时间有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政策期限为3年,而不是
无限期;2.免税政策条件有限制,即收入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3.免税范围
有限制,企业所得税即不在免税之列;4.免税是针对机构本身,而不是其工作人员,
个人所得税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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