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的利息支出扣除及个税入库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司是原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的个人
独资企业,请问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政策。另由单位内部集资的资金支
付给职工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代扣的利息税应交国税还是地税。
答: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后,可按规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
二、依照规定,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
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份,不准扣除。
三、依照规定,利息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企业支付上述利息支出,应按规
定依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期限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交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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