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应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准备向社会聘用
一些已退休人员及业务人员等包括搬运工、办公人员。已向税务部门购买了“个人收
入发票”作劳务费支出的证明。该“个人收入发票”如何计征代缴税款?
答:一、根据营业税法规规定,凡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
税义务人,都应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依照规定,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在交通运输业中的征税范围中明确包括“装卸搬运”以及“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
劳务活动”。对服务业明确,“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
服务的业务。”因此,凡从事上述业务的人员应依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
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
二、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因此,凡交纳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
三、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民取得的应税所得,应依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按照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两个不同的税目。工资薪
金所得与劳务报酬的区分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
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
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
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和适用税率均不同。依照税法规定,工
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5%至45%
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后,其余额为应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
率。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
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
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及报酬所得的范围都作了规定,请查阅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
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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