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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过磅费该缴哪种税

录入时间:2004-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某建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2001年开 始经销建材,公司设有地磅,为本公司也为别人服务。为别人过磅时,收取过磅费。 当时该公司曾向税务部门咨询,答复为过磅费缴营业税。后来国税局稽查人员到公司 检查时,认为过磅费应缴增值税。该公司究竟应缴纳哪种税呢?   答:要确定该公司如何纳税,应先弄清其销售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 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 为,同时涉及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兼营非 应税劳务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行为中,既涉及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 税劳务。该公司除经销煤炭外还为他人服务,应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公司的兼营服务 收入,如果与经销煤炭收入分别核算,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兼营业务的营业税;如果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非应税劳务原则上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 税。该公司可根据实际核算情况,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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