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查指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第八部分 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免税的自用房产与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
税。
2、有否将免税房产与下属企业单位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有否对免税房产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有否在房产出租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有否未按规定采用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房产税。
6、有否以不同名义挂记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化整为零,少
缴房产税。
7、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有否长期挂“在建工程”帐,既不办理竣
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8、固定资产未入帐,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有否未按时缴纳
了房产税。
9、已办房改手续的职工住宅,固定资产帐未改变、仍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否
缴纳了房产税。
10、企业新建办公楼,由于资金不到位,占用生产资金,除已转入固定资产帐
部分缴纳了房产税外,是否有将大部份留在“在建工程”帐未申报纳税。
11、企业新建办公楼、招待所,有否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另设帐核算的部
分,未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2、企业有否把房产、厂房、仓库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12%的税率缴
纳房产税。
13、有否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
气、下水管等),未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14、有否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少缴房产税;
15、有否每期应纳的房产未按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一)工资、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的规定确认应代扣代缴税款
的行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有否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
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有否扣缴义务人未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按时申报或未按
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4、有否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有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
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有否不按会计制度核算,将管理部门和销售人员的某些奖金直接通过“管理
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
个人所得税。
6、有否有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
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有否将其他业务收入(如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
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
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有否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不按单独作为一个
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10、有否企业供销人员取得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有否企业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
得税。
(二)承包(租)经营所得方面
1、没有营业执照挂靠建筑单位施工的,有否发包的建筑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2、对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施工取得的个人所得,有否发包单位未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有否对支付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有否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2、有否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
人所得税。
3、有否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未将支付额换算成
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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