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我该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一名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反映:我于今
年2月初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月定税额为200元。我认为定税额
太高,抱着拖一拖的思想在报税期内未缴纳税款。哪知税务管理人员拿着扣押证扣押
了我店里8件品牌服装,价值1800多元,严重影响了店里的生意,请问国税分局
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你不缴税的行为是不对的。如果你对税务机关的定税额有争议,可依
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
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你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完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或者
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无权提请税收复议。而根据本款复议前置的规定,未经税务
行政复议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你放弃的不只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诉
讼的权利。税务机关有权执行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税务机关采取的扣押措施程序不合法。《税收征管
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扣押、查封、
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
缴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一是应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再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没有责令限期缴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
就违背了告诫在先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是违法的。另外,扣押商品的价值应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扣押商品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应纳
税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你对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向采取强制措施税务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200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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